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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使犯罪者成为“受害者”?——以“官二代”犯罪为视角
引用本文:马金芳.谁使犯罪者成为“受害者”?——以“官二代”犯罪为视角[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1):11-13.
作者姓名:马金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162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会民生、社会和谐与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08CFX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官二代"在犯罪之时产生两种意义上的"受害者":作为被害人的受害者和作为犯罪者的"受害者"。后者的产生除自身原因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社会根源,即:失控的政治权力、失败的家庭教育、失范的社会环境和失衡的资源配置。故而,控制"官二代"犯罪不能单纯考虑"官二代"自身,而必须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社会调控。

关 键 词:官二代  权力  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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