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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视野中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模式的问题与出路--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
引用本文:房慧颖,李舒俊.反腐败视野中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模式的问题与出路--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1):28-33.
作者姓名:房慧颖  李舒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研究及社会调研项目“农村征地拆迁及补偿领域职务犯罪现状调研及预防对策研究--以上海市某区为调研对象”及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风险社会中风险防控的刑法对策与适用边界”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2016-4-026;2016-1-012。)
摘    要:以数额作为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虽然直观明了,但过于僵化。《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这一标准,采用“数额与情节择一”的模式,将有利于解决罪刑失衡难题。以往的数额量刑标准难以跟上经济发展的社会现状,若继续采用这一标准势必要不断修改《刑法》,不利于保证《刑法》条文的稳定性,而采用弹性标准则可以克服此矛盾。在贪污受贿案件中,数额的因素只能作为计算罪量的一项参数指标,而情节的因素则理应通过贪污受贿犯罪的情节规定加以明确适用。同时,数额与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考量比重还需进一步明确。

关 键 词:反腐败  贪污受贿犯罪  定罪量刑模式  弹性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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