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视野中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模式的问题与出路--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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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房慧颖,李舒俊.反腐败视野中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模式的问题与出路--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1):2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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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房慧颖 李舒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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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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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研究及社会调研项目“农村征地拆迁及补偿领域职务犯罪现状调研及预防对策研究--以上海市某区为调研对象”及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风险社会中风险防控的刑法对策与适用边界”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2016-4-026;2016-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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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数额作为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虽然直观明了,但过于僵化。《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这一标准,采用“数额与情节择一”的模式,将有利于解决罪刑失衡难题。以往的数额量刑标准难以跟上经济发展的社会现状,若继续采用这一标准势必要不断修改《刑法》,不利于保证《刑法》条文的稳定性,而采用弹性标准则可以克服此矛盾。在贪污受贿案件中,数额的因素只能作为计算罪量的一项参数指标,而情节的因素则理应通过贪污受贿犯罪的情节规定加以明确适用。同时,数额与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考量比重还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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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腐败 贪污受贿犯罪 定罪量刑模式 弹性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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