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选与另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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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德胜.重选与另选[J].中国人大,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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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德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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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长阳县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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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选举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是我国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构产生的基础。按照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重选或另选。重选是指重新投票选举而言。重新投票选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全部重新投票选举。即凡是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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