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地方二次立法之我见
引用本文:马发明.地方二次立法之我见[J].人大研究,2006(2):34-35.
作者姓名:马发明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摘    要:《立法法》第六十三条对地方立法权限规定中的第一项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这一规定是指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地方立法机构可以制定执行性的规定。实践中这种立法可以说属于实施性立法或者叫二次立法,也就是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补中央立法之不足,更好地满足地方的需求。那么,地方立法机构在二次立法中如何根据地方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到既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又使所立之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能解决本地突出的而中央立法…

关 键 词:地方立法权限  行政法规  执行法律  《立法法》  行政区域  立法机构  上位法  区域内  执行性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