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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不应采用让与担保制度
引用本文:杨红桥.试论我国不应采用让与担保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2).
作者姓名:杨红桥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让与担保性质学说虽然众多,但担保性质更加突出,故实际上是担保制度的一种。让与担保制度在德、日等国家的顺利采用有其条件,其为解决动产抵押的欠缺而生,但也有利有弊。在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现状下,没有必要引入让与担保制度。

关 键 词:让与担保  动产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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