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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贿赂罪主体的再认识
引用本文:杨雄.对贪污贿赂罪主体的再认识[J].青海检察,2000(2):34-36.
作者姓名:杨雄
作者单位:青海海东
摘    要:一、引子 案例被告人张××,职业农民,1991年4月,由某县乡镇企业局任命为造纸厂厂长。1993年7月,县政府下文任命张为造纸厂技改扩建小组领导成员.1994年7月张被招聘为矿产公司(国有公司、造纸厂挂靠单位)的合同制工人。1993年7月,被告人张××在筹建县造纸厂期间(造纸厂技改扩建项目),与陕西省轻工机械厂洽谈购买造纸设备业务,7月13日与该厂签订了购买型号为1092型的造纸设备合同.

关 键 词:贪污贿赂罪  1993年  认识  主体  造纸设备  1991年  造纸厂  乡镇企业局  1994年  合同制工人  改扩建项目  轻工机械厂  职业农民  国有公司  领导成员  挂靠单位  被告人  县政府  陕西省  任命  购买  案例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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