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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讯
引用本文:宗河.地方政讯[J].中国民政,2006(6):29-29.
作者姓名:宗河
摘    要: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通知》(湘办2006]22号)。《通知》明确,从2006年起,每年10月份在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为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捐款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在自愿的前提下,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捐出一日的办公经费,干部职工每人捐出一日的工资。活动募集的资金归口到全省各级慈善会管理,纳入慈善基金体系,专项用于救助困难群众。每年10月15日前后定为“慈善宣传日”。通知强调,各级各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各级慈善组织从本地实际出发,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一些影响面大的社会救助项目和救助活动。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安老、扶幼、助医、助学、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活动和其他慈善公益事业。由慈善组织建立专户专账管理,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救助项目或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分配情况,定期接受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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