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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前介入消极作用的防止
引用本文:王艳.律师提前介入消极作用的防止[J].律师世界,1996(8).
作者姓名:王艳
作者单位: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摘    要: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至迟在开庭7日前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从而形成了我国审判实践中辩护律师只在法庭审理阶段才能接受被告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局面。这种状况的存在,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出庭辩护缺乏充裕的时间保障,准备工作不足,难以在法庭上提出确实有利的证据,直接影响到律师出庭辩护的质量;二是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遭受侵害的现象多发生在审判阶段前的侦查或者起诉阶段,如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这些违法现象的存在除与对侦查机关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作用外,与辩护律师不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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