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杀人与奸情杀人的区别 |
| |
引用本文: | 陈涛.强奸杀人与奸情杀人的区别[J].中国刑事警察,2003(2). |
| |
作者姓名: | 陈涛 |
| |
作者单位: | 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
| |
摘 要: | 案件定性关系到侦查方向的确定、侦查范围的划定和侦查措施的制定,是决定侦查成败的首要环节。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凶杀案件在确定是强奸杀人还是奸情杀人这个案件性质问题上,往往因为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很难定性或定性不准,导致案件侦查举步维艰。强奸杀人与奸情杀人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如案件现场上都反映出杀人行为,客观上均造成了受害人死亡(未遂案件除外)的危害结果,且均与男女之间非法性行为有关。然而出于侦查所需,我们更注意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 杀人动机——强奸杀人的杀人动机有三种情况:1.为了满足性欲;2.为了杀人灭口;3.为了报复女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