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对公安机关职责分工与预审程序的定位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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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秋玫.草案对公安机关职责分工与预审程序的定位不清[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5):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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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秋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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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警察学院体改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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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对于该条文的规定,条文释义为“是对刑事诉讼中各个专门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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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安机关 预审程序 职责分工 《刑事诉讼法》 草案 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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