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草案对公安机关职责分工与预审程序的定位不清
引用本文:吴秋玫.草案对公安机关职责分工与预审程序的定位不清[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5):16-17.
作者姓名:吴秋玫
作者单位:江西警察学院体改部
摘    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对于该条文的规定,条文释义为“是对刑事诉讼中各个专门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预审程序  职责分工  《刑事诉讼法》  草案  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