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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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杏.答询[J].共产党员(沈阳),2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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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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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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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上级组织负责人,指名让下 级组织接收某人入党,是违反党章的 行为,是错误的。一个人够不够入党 条件,能不能接收其入党,应当广泛 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由本人所 在单位的党组织决定,不能由党的上 级组织的负责人指名发展。不管是 谁,以党的上级组织负责人的身份指 名让下级组织接收某人入党,党的下 级组织都有权拒绝。 当然,党的上级组织负责人在 检查工作时,发现有的同志表现突 出,已经初步具备了党员条件,可 以向党的下级组织提出把其作为发 展对象的建议,也可以对下级组织 在掌握发展党员标准上的某些不适 当的观点、做法提出意见。这种建 议或意见,同指名让党的下级组织 发展某人入党是不同的,不能混为 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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