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罪应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摘    要: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的事件骤然增加,严重地危害了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安全和发展,危害了国际社会的安宁和稳定。为了遏止和惩处这种犯罪行为,各国先后于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东京的国际外交会议上制订了《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即东京公约;又在一九七○年十月十四日,在海牙的国际外交会议上制订了《制止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公约》,即海牙公约。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规定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并应“予严厉惩罚”之。对于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罪(以下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