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措施”概念四辨 |
| |
引用本文: | 王,迁.“技术措施”概念四辨[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2):30-40. |
| |
作者姓名: | 王 迁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项目号14ZDC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有别于纯粹技术性手段,它必须能够用于保护作品和其他受版权法保护的客体。"技术措施"应具有阻止他人对作品等客体实施特定行为的功能,以此区别于"权利管理信息"。"技术措施"是"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下位概念,它不包括对作品的使用进行纯粹经济意义上管理行为的技术性手段。无论是版权人还是其"专有被许可人"或"非专有被许可人"采用的"技术措施",都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专有被许可人"或"非专有被许可人"都可以对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提起诉讼。
|
关 键 词: | 技术措施 权利管理信息 数字权利管理系统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