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我国侵权法中的发展与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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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毕聪.论公民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我国侵权法中的发展与区分[J].法制与社会,2014(1):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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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毕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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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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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名誉权与隐私权都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名誉权在《民法通则》中就得到了规定,但隐私权直到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才得到民事基本法的正式承认。其间,为了便于在侵权法中保护公民的隐私利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将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涵摄到名誉权规则之下进行调整。但这也造成了名誉权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重合和混淆,从而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为明确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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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名誉权 隐私权 重合 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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