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观护制度在涉少家事案件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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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淑梅.论社会观护制度在涉少家事案件中的应用[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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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淑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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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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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观护制度产生、兴起于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现逐渐应用到民事领域特别是涉少家事案件的审理之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向纵深发展.但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存在系统资源分散、部门衔接欠缺、法律地位模糊、评价机制落后等问题,制约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进一步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观护员和观护报告的法律地位以及建立符合少年审判特点的业绩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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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 家事案件 社会观护制度 观护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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