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民法性质探讨——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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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昕.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民法性质探讨——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为视角[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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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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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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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认为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条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如何区分商品房商业合同与宣传资料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促进商品房交易平稳有序进行,应适时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同时,该条解释与合同文本中的格式条款冲突时,应排除无效格式条款的适用。作为商品房交易的双方也应当从自身角度努力维护交易的正常履行,法官也应当努力促使合同有效,以促使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规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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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广告 宣传资料 重大影响 格式条款 |
A Probe into Civil Nature of Sales Advertisement of Commercial Housing——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o.2 Article of Interpretation of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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