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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李大钊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传播与探索
引用本文:李声笑.试论李大钊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传播与探索[J].河北法学,1990(6).
作者姓名:李声笑
摘    要:李大钊是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的第一人,也是第一个在中国接受和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拟对李大钊接受和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基本内容及规律作初步探讨。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一部分产生和发展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继承前人法律学说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在革命实践中阐述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有着丰富、崭新的内容,其核心是:第一,法律是上层建筑一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并对它产生反作用。马克思指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共上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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