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司法制度与司法公正——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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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万鄂湘.当代司法制度与司法公正——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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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万鄂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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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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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当代司法制度的特征 (一)各国司法机关的共同特点 1、中立性是当代各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共同特点。这一特点要求法官如排球裁判一样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对待原被告和控辩双方。裁判者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我国法院的院徽是由一柱华表支起一架天平来表现中立性。此外,各国还通过建立回避制度和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来保障司法机关和法官的中立地位。 2、独立性是各国司法机关的第二个特点。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采取“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通过“司法独立”原则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他们的司法机关不仅完全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而且还享有违宪审查权,可以撤消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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