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追偿权及通知义务——对担保活三个法条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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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承立,金文彪.保证人的追偿权及通知义务——对担保活三个法条的理解[J].当代法学,2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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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承立 金文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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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15021,215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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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关于保证人对超过诉讼的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尝。”保证人之所以享有求偿权,是因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非履行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那么保证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无条件地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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