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应定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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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肖荣.强制猥亵应定何罪[J].政治与法律,19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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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肖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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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强制猥亵,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他人意志,故意实施猥亵行为。例如以强暴手段扭住妇女,使其不能抗拒,进而实施凌辱猥亵的。这里的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怖而不敢反抗,并不是指被害人完全丧失了抵抗能力;也有以殴打、杀害、揭发隐私等相威胁,迫使妇女不敢抗拒而加以猥亵的。还有利用醉酒、药物麻醉、迷信恐吓等方法猥亵妇女,乘被害人不备而猥亵的,也是强制猥亵。如果仅以言语调戏妇女,虽有恶言恶语,或者大讲淫言秽语,便不能视作猥亵行为,只能认为是侮辱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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