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不是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唯一依据——评甲等诉季某、梁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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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新妹,张琪.事故认定书不是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唯一依据——评甲等诉季某、梁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J].法制与社会,201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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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新妹 张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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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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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常作为主要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最终确定的赔偿义务人与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列明的当事人可能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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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 过错 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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