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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龙的强奸行为是犯罪未遂
引用本文:李建紫.胡建龙的强奸行为是犯罪未遂[J].法学杂志,1981(4).
作者姓名:李建紫
作者单位:南京部队某部军事法院
摘    要:按照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特征,我们来具体分析胡建龙强奸行为的整个过程:1.胡建龙在犯罪预备阶段,伙同刘华、马××共谋抢劫、强奸,说明胡的犯罪目的是很明确的。2.当女青年将二十元钱交给了胡建龙后,胡并未放弃强奸的目的,曾先后三次停车,叫刘、马二人到车外放风,自己对女青年进行调戏和威胁,企图强奸。这说明胡建龙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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