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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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希慧,董文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研究[J].法学杂志,201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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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希慧 董文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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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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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李希慧教授主持的横向课题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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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应对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发挥重要作用。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犯罪对象、污染排放物范围以及成立犯罪的标准上有诸多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总体上降低了犯罪门槛,对保护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但该罪的法定刑仍存有较大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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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立法 修改 |
Research About Legislative Revision For 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ing A Serious Acciden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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