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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干部述职的“评”和“审”
引用本文:武鸿一.谈谈干部述职的“评”和“审”[J].人大建设,1996(10).
作者姓名:武鸿一
摘    要: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向任命他的人大常委会述职(以下简称干部述职),是把实施监督权和任免权相结合的重要举措。这一举措表现出两个重要特征:一是监督权的运用从面对"事"发展到面对办事的"人";二是把任免权的运用从仅能对提名任免职务的人选进行"表决"发展到对被任命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审"。对于这一探索和尝试,有必要作一些推敲和研究。一、"评"和"审"是干部述职的两个重要环节干部述职,通常有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人大代表及干群评议阶段、常委会审议阶段、整改阶段。显然,准备阶段是为评议、审议阶段打基础的,而整改阶段的工作(包括依法作出对不称职干部的免职决定)又必须以评议和审议的材料为依据,所以干部述职工作的中心环节是评议和审议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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