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法的创新与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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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严永和.论商标法的创新与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J].法商研究,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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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永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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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广东广州51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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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2004年度第16号招标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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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名号是传统部族或传统社区所有的、凝结和表达其传统知识商誉的各种长期存在的传统性名称、标记、符号等的总称,应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由于传统名号上存在难以估量的商誉等无形价值,以致外部社会商事主体对其进行大肆窃用。现行各国商标法上的公共秩序制度、商标创造性制度、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等可以为传统名号提供一定程度的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但尚存在很多不足。我们应对商标法公共秩序制度、商标创造性制度和商标在先权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改,同时增设传统名号商标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从而对传统名号提供比较充分的商标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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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传统名号 知识产权 商标法 消极保护 积极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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