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追偿权行使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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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峻松.关于公证追偿权行使的思考[J].中国公证,2011(12):4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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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峻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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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舍肥市中安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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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证追偿权的涵义和性质
公证追偿权是指是指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后,依法要求有过错(仅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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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机构 追偿权 损害赔偿责任 利害关系人 公证事项 重大过失 《公证法》 公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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