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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追偿权行使的思考
引用本文:李峻松.关于公证追偿权行使的思考[J].中国公证,2011(12):43-46.
作者姓名:李峻松
作者单位:安徽省舍肥市中安公证处
摘    要:一、公证追偿权的涵义和性质 公证追偿权是指是指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后,依法要求有过错(仅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关 键 词:公证机构  追偿权  损害赔偿责任  利害关系人  公证事项  重大过失  《公证法》  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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