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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驳“登记有效条件说”
引用本文:张玉敏,宋毅.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驳“登记有效条件说”[J].现代法学,1992(5).
作者姓名:张玉敏  宋毅
摘    要:<正> 长期以来,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以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我们姑且称之为“登记有效条件说”)似乎已成定论。但我们认为这一主张不仅直接违反了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与房地产管理的实践相矛盾,而且在理论上也违反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基本原理,用以处理房地产纠纷,则往往导致不公平的后果。为此,我们特不避浅陋,对这一主张提出质疑,与法学界和司法部门的同仁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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