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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保险法》第34条的反思与修改建议
引用本文:王维静,周芳香.对我国《保险法》第34条的反思与修改建议[J].法制与社会,2008(27).
作者姓名:王维静  周芳香
作者单位:中国(武汉)地质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转让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保险标的的转让更不是保险合同转让的唯一原因和根本原因。保险合同的转让未必均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而是应区分法定转让与意定转让两种情形并分别予以考虑。保险合同转让的时间标准应是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对我国现行保险法进行修改时,应增加有关保险合同转让时间标准的规定。

关 键 词:保险合同转让  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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