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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公司商业机会利用之事由
引用本文:张钦润,张江涛.再论公司商业机会利用之事由[J].法制与经济,2009(1).
作者姓名:张钦润  张江涛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山东科技大学科学研究“春蕾计划”项目“公司商业机会法律问题研究”(课题号:2008AZZ131)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传统公司机会认定标准,将董事对公司机会的利用作为例外,事由包括公司拒绝、公司无能力及其他情形,该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则在于公司知情并做出了选择。在公司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以对该规则进行推演,适度扩大可以利用公司机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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