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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岂可不明
引用本文:刘八西.巨额财产,岂可不明[J].廉政大视野,2001(9).
作者姓名:刘八西
摘    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早在1988年1月就被写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但这个名词真正为人们所熟知,则是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后。近年落网的腐败分子,即有不少被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受贿1876万元,而“来源不明”的财产达千万元;原玉林市委书记李乘龙,受贿四百余万元,“来源不明”的财产达700万元;原湖南省建筑总公司副总经理蒋艳萍,贪污、受贿三百八十余万元,“来源不明”的财产达四百九十三万余元……真是“来源不明”么?对一些腐败分子而言,由于送钱送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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