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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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书义.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几点思考[J].中国检察官,2005(6):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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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书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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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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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抢劫罪,因此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款是修订后刑法的新增条款,其立法本意在于携带凶器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胁迫行为,携带凶器抢夺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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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行为 中国 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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