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大选任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是做好人民监督员的工作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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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建平.建立人大选任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是做好人民监督员的工作保证[J].法制与社会,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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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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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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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10月,最高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创造性地提出了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地过程中,加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决定开展试点工作,这体现了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地决心。这样就使得在检察工作发展史上检察机关的侦察在具体运行中第一次受到来自客观、外部的监督力量的制约,这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检察改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侦察权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对于确保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更好的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具有积极意义。笔者就是在以上背景下对建立人大选任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是做好人民监督员的工作保证所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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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大选任 人民监督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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