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罪数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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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国强.徇私枉法罪罪数问题探讨[J].法商研究,2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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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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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博士后研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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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因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徇私枉法并分别构成犯罪的,在罪数形态上既非牵连犯,也非想像竞合犯和实质的数罪,而是属于具有交叉重合关系的法条竞合,对之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徇私”、“徇情”规定为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既不符合刑法理论,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这种犯罪,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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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徇私 徇情 牵连犯 想像竞合犯 法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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