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权利的平衡--从两个案例看“申请在先”原则的弊端及其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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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欧阳军.商标注册中权利的平衡--从两个案例看“申请在先”原则的弊端及其救济[J].知识产权,1996,6(6):3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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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阳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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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据报载,一家私营企业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已近千个,目前已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有400多。该企业已经以2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一商标转让;还正在同另一家美国集团公司谈判转让其注册的另一个商标,美方愿出价150万美元,该企业嫌低,双方尚未达成协议。 1984年3月天津汽车工业公司与日本大发汽车株式会社签订了引进微型面包车的技术合同。生产出来的“天津大发”汽车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天津汽车工业公司更是投巨资做广告宣传,使“天津大发”的市场知名度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日方在中国商标局将“大发”进行了商标注册。1991年双方合同期满,天津汽车工业公司痛失“天津大发”商标专用权,只有重新注册“华利”及后来的“夏利”作为产品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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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注册 利平衡 申请在先原则 驰名商标 先用权制度 商标使用监督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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