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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实审中如何掌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1款(二)的规定
引用本文:吴观乐.从属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实审中如何掌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1款(二)的规定[J].知识产权,1989(Z1).
作者姓名:吴观乐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作了具体规定,在该条文的第1款(二)中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由于审查员对该条文这一部分所规定的内容理解不同,在实审过程中评价从属权利要求时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引用部分技术特征的进一步具体化,不论是限定已知特征的附加技术特征还是限定区别特征的附加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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