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抵押的公示及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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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书亮.论动产抵押的公示及其效力[J].法制与社会,2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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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书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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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劳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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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是确保担保权效力及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手段.就非移转占有型担保权而言,最有效的公示方法即为登记。现代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一大关键是要建立高效的、集中统一的登记系统,以向第三人公示动产担保权的存在并据以确定动产担保权的优先顺位。没有良好的公示制度,动产融资担保制度必将运转不畅,无从发挥其在动产担保中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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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产抵押 登记 公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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