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新《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三人确定标准论析
作者单位:;1.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    要: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确定第三人的标准。第一标准,即"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标准,该种标准将第三人限定为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且"没有提起诉讼"又可以做"实质意义"和"描述意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二标准,即"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该种标准之下,与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宜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变更原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中,不宜将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列为第三人。

关 键 词:行政诉讼第三人  确定标准  民事合同当事人  行政复议变更

On Determination Criterion Of The Third Party Under The New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bstract:
Keywords: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