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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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成思.论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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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成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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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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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比较完备,但是基于单行法保护的前提,却使一大部分应受保护的客体被漏掉了。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就显得棚肖必要。单行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问并不矛盾,它们属于强保护与弱保护、窄保护与宽保护的关系,不存在互相排挤的问题。无论其最终体现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中,还是知识产权法典里,都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的完善。口论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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