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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案件疑难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孙增祥.关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案件疑难问题探讨[J].山东审判,2012(3):85-89.
作者姓名:孙增祥
作者单位:莱西市人民法院
摘    要:一、关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对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的处理,《民法通则》没有做出特别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仅规定了道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管理瑕疵责任,没有对妨碍物的设置人责任做出特别规定,说明此时的设置人责

关 键 词:侵权责任法  致人损害  管理部门  道路管理  公共道路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责任原则  妨碍  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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