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案件疑难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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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增祥.关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案件疑难问题探讨[J].山东审判,2012(3):8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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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增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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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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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关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对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的处理,《民法通则》没有做出特别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仅规定了道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管理瑕疵责任,没有对妨碍物的设置人责任做出特别规定,说明此时的设置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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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责任法 致人损害 管理部门 道路管理 公共道路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责任原则 妨碍 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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