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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借鉴日本关于空间地上权的规定
引用本文:李杨艺.浅议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借鉴日本关于空间地上权的规定[J].法制与社会,2013(29):167-168.
作者姓名:李杨艺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物权法》承认土地空间权的存在,但没用赋予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城市的土地权利系统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日本为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设立了地上权,包括普通地上权和空间地上权。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将土地空间权视为独立的物权,将空间利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予以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由国家对土地和空间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利用权构成。

关 键 词:空间权  空闻所有权  空间利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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