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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在办证中对“身份协议”的合法性审查
引用本文:魏红.公证员在办证中对“身份协议”的合法性审查[J].法制与社会,2013(28):253-254.
作者姓名:魏红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大梁公证处
摘    要:《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规定,使得“身份协议”这一名词进入人们的视线。而且,现实中一系列受《合同法》以外的法律调整的合同也实实在在的存在着。越来越多的人拿着各种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协议)来到公证处,要求对他们所签订的这类合同(协议)进行公证。公证员对此类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将会是第一道警戒线。

关 键 词:合同  “身份协议”  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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