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在办证中对“身份协议”的合法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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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红.公证员在办证中对“身份协议”的合法性审查[J].法制与社会,2013(28):253-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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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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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开封市大梁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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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规定,使得“身份协议”这一名词进入人们的视线。而且,现实中一系列受《合同法》以外的法律调整的合同也实实在在的存在着。越来越多的人拿着各种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协议)来到公证处,要求对他们所签订的这类合同(协议)进行公证。公证员对此类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将会是第一道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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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 “身份协议” 合法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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