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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多样性及其方法论:去意识形态后犯罪论体系的哲学自觉
引用本文:马荣春.世界多样性及其方法论:去意识形态后犯罪论体系的哲学自觉[J].法治研究,2014(9):86-104.
作者姓名:马荣春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意识形态是犯罪论体系的讨论不能深入的观念障碍,而只有将其去除,我们才能在避免“学术政治化”之中抓住犯罪论体系的真切问题,从而将其讨论推向深入。在去除意识形态的同时,哲学自觉对于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又显得极为重要。而在世界多样性观念及其所对应的“透过现象看本质”等方法论之下,犯罪论的“四要件整合式体系”较“三元递进式体系”和“双层式体系”确实存在诸多不足,但后两者也并非最优选择。那么,在世界多样性观念及其所对应的方法论之下,能够照应犯罪概念和刑法立法本身且具有开放性的犯罪论体系应是“罪状形合性”—“社会危害性”—“罪过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这样一个层层限缩的,并呈“塔形”的“螺旋式上升体系”。

关 键 词:犯罪论体系  意识形态  世界多样性  世界观  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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