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性稿件征集中的版权问题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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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崇华.实用性稿件征集中的版权问题初探[J].法律适用,199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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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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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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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先于实用性作品的征集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传媒征集的产品商标、厂标、市徽、广告用语等作品,不仅给征稿者带来了极佳的形象效应,而且征稿的同时,避开了公众的广告逆反心理,宣传了征稿人的创业精神和实力.因此,许多企事业单位不惜以重金来征集他们所需要的作品.求征的实用性稿件按照其性质和用途不同,可分为商业性作品和社会性作品两种类型,在征集中,商业性作品主要有;(1)商标.(2)徽标,如厂徽、司徽、商行行徽、银行行徽(如通过征稿确定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行徽)及其他标志.(3)新颖、简明、独特的广告用语,如某服饰商场广告语“衣衣不舍”就是通过征稿方式取得的.(4)产品名称,如为一种新药征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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