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应然性研究的"合法性"--兼论刑法学研究范围及其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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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发民.论刑法应然性研究的"合法性"--兼论刑法学研究范围及其方法[J].法律科学,2003(5):98-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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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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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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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法律社会现象,因此既可以进行实然的规范性研究,也可以进行应然的超规范研究;既可以使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一切有益于深化刑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都具有存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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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学 研究方法 研究范围 |
文章编号: | 1671-6914(2003)05-0098-(8) |
修稿时间: | 2003年4月1日 |
On the Research Scope and Methods of Criminal Law Resear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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