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家的法律诠释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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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晖.西方法学家的法律诠释观(下)[J].法学论坛,2001,16(6):88-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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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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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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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西方,法律诠释学与法律诠释活动一样古老,尤其是近现代,西方法学家的法律诠释观更是丰富多彩。……其中,哈贝马斯提出了对话性诠释理论,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大众对法律的阅读和理解;波斯纳则不但解构了法律诠释的客观性,而且站在实用主义的立场上解构了法律诠释本身(的有用性);费希却强调理论与实践的分野,认为法律诠释的客观确定性在于“诠释共同体”成员们的公共制约和习惯;拉伦茨则提出了可接受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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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诠释 对话性诠释 诠释的解构 可接受的诠释 |
文章编号: | 1009-8003(2001)06-0088-15 |
修稿时间: | 2001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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