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犯罪的“着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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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伍柳村.如何认定犯罪的“着手”实施[J].法学,19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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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伍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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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划分未遂和预备的分界线。“着手”一词在近代刑法学中是由贝卡里亚在一七六四年发表的《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首先提出的。一八一○年法国刑法在条文中使用了这个词,尔后各国刑法在规定未遂时,也相继采用与法国刑法类似的表述。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说明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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