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若干刑罚问题新议——以大陆刑法理论为研究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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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粤兴,蒋涤非.毒品犯罪若干刑罚问题新议——以大陆刑法理论为研究视角[J].北方法学,20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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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粤兴 蒋涤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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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云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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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以大陆刑法理论为研究依据,对毒品犯罪的若干刑罚现象作了分析并认为,没收毒资、制毒工具等是大陆刑法对物的保安处分;对不满16周岁和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政府收容教养或强制治疗是对人的保安处分措施;《刑法》第356条是毒品犯罪的常习犯规定,当该规定与《刑法》第65条发生实体竞合时,可以合并适用两个条款;以“顶风作案”等藉口处罚行为人,在大陆刑法理论中找不到任何依据,不应予以提倡;毒品数量应当是毒品的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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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罚 毒品犯罪 常习犯 保安处分 间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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