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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解释的对象
引用本文:
苏晓宏.论司法解释的对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5):75-81.
作者姓名:
苏晓宏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学院!96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摘 要:
司法解释的对象具有可解释性、与具体案件的关联性和完整性,因此司法解释的对象应是法律文本。解释的辅助材料、习惯、判例不在法律文本范围之内。法律文本的特征在于国家权威性、书面表达和公开化等,同时法律文本可分为法律语言和法律意义两个层次。
关 键 词:
法律
司法解释
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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