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林志强.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J].当代法学,2002(5).
作者姓名:林志强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律系 研究生362011
摘    要: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单证,围绕提单形成的一套制度是现行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础之一。①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义务,不仅已成为国际航运界的惯例,也为各国立法所确认。日本《商法典》第776条规定载货证券准用584条关于提货单的规定,“填发提货单后,非依提货单兑换,不得请求交付运输品。”我国《海商法》第71条也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