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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反证到解释:抽象危险反证理论的省思与匡正
引用本文:融昊.由反证到解释:抽象危险反证理论的省思与匡正[J].政治与法律,2023(9):51-67.
作者姓名:融昊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在刑法学中的展开研究”(项目编号:21BFX009);;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3批面上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23M73189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抽象危险反证理论是一种旨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限缩抽象危险犯成立范围的理论。围绕该理论的争议必须在厘清相关学理知识的基础上方能得以澄清。抽象危险犯的不法内容是对于前置性集体法益与核心层个人法益的侵犯;抽象危险不具备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体系地位,不能被剥离出行为要素之外,因而其本身并不能直接构成反证方法的证否对象。反证方法的直接作用对象应由抽象危险转移到实行行为,即专注于对客观构成要件中实行行为的各具体要素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目的性限缩解释。作为目的性限缩这一解释目标的实现方法,不仅依赖于克制型实质解释方法,而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贯彻形式解释的方法。对于抽象危险犯的克制型实质解释,需要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对其抽象危险进行存在性判断,在违法性阶层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对其不法属性进行程度性判断。

关 键 词:抽象危险犯  反证方法  醉驾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克制型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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